2017年3月10日,当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布浙江同华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同华)侵权成立,赔偿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专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土桥梁)经济损失、侵权产品送给原告销毁、负担诉讼费用。备受行业关注的桥梁专利侵权案,以兴土桥梁全面胜利而收官,让我们看到了正义旗下的欣慰笑容。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案件诉讼过程,法院得出结论:兴土桥梁依法取得的专利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授权,制造、销售及使用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被告浙江同华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回放
2015年10月,兴土桥梁的施工人员发现由公司生产的用于快速装配式桥梁的锁定机构专利产品,出现在利越集团,浙江同华施工现场,经过确认为仿冒、侵犯专利权行为。兴土桥梁派专人与律师到项目现场,到利越集团总部告知终止侵权行为,但未产生应有效果。侵权行为仍然进行中。2016年1月21日浙江兴土桥梁求助于法律的保护手段,就浙江同华、利越集团侵害其专利权,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诉讼中,兴土桥梁提出被侵权的专利是:专利zl2014208360570号,用于快速装配式桥梁的锁定机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7月25日被授予专利权。在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控双方主要争论的焦点集中在:
问题一:专利是实用新型,未经过实质性审查,诉讼是否应予终止
兴土桥梁经过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和技术审定,于2015年10月27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专利权评价;11月7日国家专利局出具专利评价报告,报告认为兴土桥梁专利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
原告专利是合法有效专利,原告以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二:浙江同华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兴土桥梁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进行对照,在对技术特征对比后发现,被控产品在目的、功能和效果上相同,并未对原告专利技术进行改变。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力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因此,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问题三:浙江同华认为兴土桥梁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于2016年3月9日向国家局提出了专利无效请求。
兴土桥梁坚信自己研发的专利,积极应对。4月27日委托专利代理律师进行答辩,9月1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维持兴土桥梁专利权有效性。兴土桥梁在专利维权的路上看到了曙光。
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取证,一一排除争议,最终作出了合理判决,浙江兴土桥梁专利维权案以胜利告终。桥梁行业维权第一案也由此落下了帷幕。
案件启示
案件虽已告一段落,但是关于知识产权和专利的管理与维护,却值得大家深思,也是所有企业在发展中应不断加强重视的一个问题。
在创新引领的大环境下,科技创新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的关键性武器。而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了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资源,它与人、财、物、信息一起构成现代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经营要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少,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兴衰。因此,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使企业通过其掌握的新的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威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或减少因在知识产权上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地加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投身到自主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权行动中去。
从一定程度说,管好用好企业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就企业自主创新及专利保护,浙江兴土桥梁总裁朱兴土表示,一直以来,兴土桥梁始终注重企业自主创新,建立了知识产权申报与管理制度,通过培训与学习树立公司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在新产品研发成功后及时申报专利。此次专利维权案的胜诉,充分彰显了国家对建立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的鼓励。同时,浙江兴土桥梁此次的维权行动也希望能唤醒桥梁行业的广大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醒企业在致力于促进业务增长的同时,要尊重知识产权并注意加强保护,杜绝违法侵权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