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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抢工导致事故的,必须严格追究甲方!住建部:严格执行停止执业、实施禁入等措施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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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刻吸取河南新乡“4·18”四死事故、广西玉林“5·16”六死事故和内蒙古包头“5·19”三死事故等教训,决定立即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1、重点检查
  •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设备;

  • 施工用电、临时设施、临边防护等方面安全隐患;

  • 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2、特别是对因盲目抢工作业,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导致事故的,严格追究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在吊销从业资格、加大问责力度、强化刑责追究等方面用足各类处罚措施。
       2019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此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文件原文: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事故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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